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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》(审计署令第12号)
【时间:2020年10月21日】 字号: 【大】 【中】 【小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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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计署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》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 审议 通过,现予公布,自 公布之 日起施行。


审 计 长    侯凯

                   20 20 9 21



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

根据《规章制定程序条例》 审计 对部门 规章进行了 现决定:

一、废止《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》(审法发〔1996 217 号)。

二、废止《审计机关审计统计工作的规定》(审综发〔1996 369 号)。

三、废止《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应诉管理的规定》(审法发〔1996 357 号)。

四、废止《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》(审综发〔1996 370 号)。

五、废止《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》(审计署1999 年第 1 号令)。

六、废止《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》(审计署2000 年第 1 号令)。

七、废止《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》(审计署2000 年第 1 号令)。

  审计署办公厅 20 20 9 21 日印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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